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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参与制订全省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;研究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,配合承办少数民 族的扶贫事宜;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经济的支援;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。 (八)在国家有关方针、政策指导下,研究我省少数民族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卫生、艺术、体育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 提出相关意见,帮助少数民族解决特殊困难,按分工承办相应事项。 (九)联系少数民族干部,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、教育和使用等工作;组织和承办全省民族团结进 步表彰活动。 (十)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民族、宗教方面的对外事务;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;支持、帮助各 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。 (十一)对省直和各地民族、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,协助省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在民族问题 上的分裂活动和宗教渗透活动。 (十二)参与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;参与宗教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。 (十三)承办省委、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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